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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樂水》的原則 + 回應林鄭月娥宣稱信仰不影響其政治決定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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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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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

林鄭月娥今日 [註:2017年2月3日] 接受商台節目《人民大道中》訪問,被問及一旦當選,香港會否啟動婚姻法。林鄭回應指,自己是相當虔誠的天主教徒,但會不斷提醒自己,不會用信仰決定政府政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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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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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些教友說:「我們不必有立場呀!因為在教會內的立場很多,不必再說重覆的東西呀!」本來如果是個人名義的話而沒有立場,倒沒有人能投訴甚麼。 但如果是以「天主教」名義寫作的話,網誌作者或編輯就有道義責任表達天主教會的立場 (或聲明某文章和教會訓導相異),否則的話便很容易使天主教會的訓導模糊了。這對信友或教外人都是缺乏愛德的,一如已故的美國總主教 Fulton Sheen 說:

「在美國少於一百人憎恨羅馬天主教會,但數百萬人在憎恨一個他們 以為 是羅馬天主教會的誤解。」 “Not a hund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hate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but millions hate what they mistakenly think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is”

作為教友,我們有責任宣講天主教信仰的真理,一於基督的勸喻:

你們是地上的鹽, 鹽若失了味,可用什麼使它再鹹呢﹖它再毫無用途,只好拋在外邊,任人踐踏罷了。 你們是世界的光,建在山上的城,是不能隱藏的。人點燈,並不是放在斗底下,而是放在燈台上, 照耀屋中所有的人。照樣,你們的光也當在人前照耀,好使他們看見你們的善行,光耀你們在天之父。 (瑪竇福音 5:13-16)

尤其是如果 我們在信理或倫理上使人誤以為教會的教導只是「意見」,可按個人願意選擇跟隨與否,這就是使人喪亡

耶穌對門徒說:「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禍的。把一塊磨石套在他的頸上,投入海中,比讓他引這些小子中的一個跌倒,為他更好。 (路加福音 17:1-2)

筆者對基督的訓導在茲念茲,即使自身還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但也 必須不知醜地提醒他人不斷重申基督的教誨,不是因為我們是完美的平信徒,反而是因為我們要互相扶持、互相提醒,好使我們不是一同墮落,而是一同享福:

若是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都一同受苦, 若是一個肢體蒙受尊榮, 所有的肢體都一同歡樂。 (格林多前書 12:26)

《樂山樂水》的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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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樂山樂水》追求的立場就是絕不偏離於天主教大公教會就信理及倫理的訓導。我們跟從《 天主教教理》的訓導,而相信其訓導是從過往歷史中的信理及倫理訓導發展而來,因此我們在理解《天主教教理》的時候必然同意於過往的教理的「傳承詮釋法」 (hermeneutic of continuity) 去理解。 我們不能說自己代表教會的立場,但我們願意在我們的能力下,反映天主教的信仰。

我們相信我們的信仰由「宗徒信經」起,一直到保祿六世的「 天主子民信經」都是天主教會不能錯的信仰。對於一切的異端邪說,《樂山樂水》必然會盡能力反對,並提醒讀者信友,以確保天主教信仰的純正。

而我們相信, 教會在倫理上的訓導不僅僅限於信友,而是因著一個通用的自然律 (natural law) 所建立的道德律,按《天主教教理》的解釋:

1956. 自然道德律存在每一個人的心中, 並由理性所奠定就其命令來說, 是普遍的,就其權威來說,及於所有的人。自然道德律表達人的尊嚴和確定人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西塞羅,《共和國》:確實有真正的法律存在,就是正直的理性; 它符合本性,遍及眾人;它不可變更、永遠存在;它的命令要求盡職;它的禁令避免過錯。……若代之以相反的法律,便是一種褻瀆;這法律的規定,即使僅是其中的一條,也不允許忽略;至於要想把它全部廢止,誰也不能做到。 (《天主教教理》 1956)

1958. 自然道德律是不可變更的,雖然經歷世代的變遷仍保持原貌;它是思潮和風氣激流中的中流砥柱,並作它們進步的支持。表達自然道德律的規律,在實質上也時常有效。即使有人連它的原則都加以否認,但 不能把它摧毀,也不能自人心中把它剷除。在個人生活及社會生活中,它時常突然重新出現: 聖奧思定,《懺悔錄》:上主,偷竊肯定受到祢的法律,以及那寫在人心上的法律的懲罰,而且罪惡本身也擦不掉它(法律)。(《天主教教理》1958)

因此, 一切以自然律為基礎的倫理法則,我們都不應視它們只是為信友必守的,而是應視為對公共有利的倫理法則般推廣,也反對一切違反自然律的法律或規定

我們認為我們不能對錯誤視而不見,這是違反愛德的要求。反而我們願意聽從著聖保祿宗徒的勸勉:

弟兄們,如果見一個人陷於某種過犯,你們既是屬神的人,就該以柔和的心神矯正他;但你們自己要小心,免得也陷入誘惑。你們應彼此協助背負重擔,這樣,你們就滿全了基督的法律。 (迦拉達書 6:1-2)

我們這樣強調信理及倫理不是教條主義,我們對大公信仰的堅持,全是因為我們感受到降生聖言——耶穌基督——的召叫,而 願意盡我們的能力讓其他人也和這位耶穌基督相遇

論到那從起初就有的生命的聖言, 就是我們聽見過,我們親眼看見過,瞻仰過,以及我們親手摸過的生命的聖言--這生命已顯示出來,我們看見了,也為祂作證,且把這原與父同在,且已顯示給我們的永遠的生命,傳報給你們-- 我們將所見所聞的傳報給你們,為使你們也同我們相通;原來我們是同父和祂的子耶穌基督相通的。我們給你們寫這些事,是為叫我們的喜樂得以圓滿。(若望一書 1:1-4)

《樂山樂水》對林鄭月娥就婚姻法表示信仰不影響政法決定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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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有關於同性戀關係,《天主教教理》解釋如下: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佔 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 行為 (homosexual acts) [行為,不是說傾向] 顯示嚴重的腐敗 (grave depravity),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 行為 是本質的錯亂 (intrinsically disordered)」,是違反自然律 (contrary to natural law) 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 行為 是不許可的。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天生的同性戀傾向。 同性戀並非他們刻意的選擇[所以不是罪];正是這事實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了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就如所有基督徒一樣]  (《天主教教理》 2357-59)

因此,同性性行為和婚姻本身並不相容:

藉著夫妻的結合,婚姻的雙重目的得以實現: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傳遞。婚姻的這雙重意義及價值,不能分開,同時既不歪曲夫妻的靈性 生活,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及家庭的未來。 男女夫妻之愛,因此置於忠貞與生育的雙重要求之下。 (《天主教教理》 2363)

作為天主子民、作為天主教的平信徒的網誌,《樂山樂水》必需有著立場:在一切信理和道德事情上就是教會的立場。林鄭月娥現在將婚姻放在一個危險的立場:婚姻不僅是信仰課題,也是倫理的課題。早前美國的法院 Obergefell vs Hodges 審終,美國兒科學會 立即發表聲明 說這是兒童悲劇的一天。重新定義婚姻破壞家庭,傷害家庭的各個成員,尤其是小孩子。他們不會遊行、不能投票,卻成為成人個人享樂的犠牲品。

這個「政治不正確」的立場自然是招來責難的,但套用聖保祿的話:「難道我是尋求人的歡心嗎﹖如果我還求人的歡心,我就不是基督的僕役。」(迦拉達書 1:10)

我們不能對此沒有立場,因為耶穌說:「不隨同我的,就是反對我;不與我收集的,就是分散。」 (瑪竇福音 12:30) 。

一如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的《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 ( Gaudium et Spes) 中強調:

同樣錯誤的是另一些人,他們妄想自己可以沉浸於此世業務,好像此世的業務絕對不能與宗教生活調協, 宗教生活,在他們看去,只在於做做禮拜並滿全若干道德任務而已許多人的信仰和日常生活分割,要算我們這時代嚴重錯誤之一。這惡劣現象已曾為舊約內的先知們所嚴厲譴責,而在新約內, 耶穌基督更不惜以重罰嚇阻之。所以信友不得將職業和社會活動同宗教生活對立起來。信友忽略此世任務,便是忽略其愛人甚至愛主的任務,並將自己的永生導於危殆中。……

信友們按照自已的正確良心, 使天主的法律深刻在此世的生活中。普通信友應由司鐸及主教求取光明和神力,但不應認為司鐸常如此多才多智,至能對各種難題,尤其比較重大的難題,馬上做出具體的解決方案。並且亦不應認為他們負有這種使命。反之,信友應在基督信徒智慧的光照下,敬謹依從教會的訓導,負起自己應負的責任。( Gaudium et Spes N.43)

尤其在同一篇憲章,會議神長更表明:

婚姻為人類的繁衍、為家庭所有成員的個人進步及永遠命運、為家庭本身和 整個人類社會的尊嚴、穩定、和平與繁榮,關係至大。 ( Gaudium et Spes N.48)

凡有力影響社會的人士,應以有效方法,促進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改善。 政府 應以承認婚姻及家庭的 真正性質,應以保衛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福利為自己的神聖任務。 ( Gaudium et Spes N.52)

《樂山樂水》也願意在此重申我們的立場:一個信友如果在倫理課題上提出違反自然律的建議,尤其在公共層面上,嘗試推行違反自然律的法律或規定,或不以其能力阻止這樣的建議成為法律或規定,他們都沒有全面地活出他們的信仰。一個信友,無論是神職或平信徒,信仰生活和公共生活都應該是一致的。這是教會一貫以來的教導。最後謹以基督的警告作結:

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入天國;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天國。到那一天有許多人要向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因你的名字說過預言,因你的名字驅過魔鬼,因你的名字行過許多奇跡嗎?』那時我必要向他們聲明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吧! (瑪竇福音 7:21-23)

分類: 信理 惜身文化 樂山樂水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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