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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徒可拜車公嗎? (聖多瑪斯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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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樂水》的其中一條不明文的規條是,我們不太談政治。不是因為這不重要,事實上非常重要,但我們不用把所有重要的東西都放在一個網誌中。然而在政治及每天的新聞中,也有不少直接跟信仰有關的話題。我們也可以寫寫看。

筆者本篇文章參考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的格式,回答一個信仰問題。

利申:本文不談政治,只談信仰。 但為求清楚,筆者先將問題和答案放在文章最前。

問題: 天主教徒可到車公廟參拜嗎?

答: 不可。這是直接違反第一誡「欽崇一天主在萬有之上」。 於車公廟參拜並非中國傳統習俗,而是民間宗教禮儀。初期基督徒不會順從羅馬人習俗和法律朝拜凱撒,寧死不從;今天的基督徒也應寧死不朝拜車公。

參拜車公屬大罪 (mortal sin),在告解聖事前不可領聖體 (《天主教法典》第916條)。 如果是知名人物參朝車公,有可能已達成《 天主教法典》第 915條中所提到的條件,即使他上前領聖體,送聖體人員亦能拒絕

詳細解釋如下:

事情是這樣的:早幾天農曆新年,數名香港的立法會議員到車公廟拜車公並求籤。其中周浩鼎議員曾宣稱自己是天主教徒。

事後,他在自己的臉書中發布了以下文章作解釋:

這就引申以下問題:

問題 (Article):

基督徒可按地方習俗參拜車公或其他神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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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論一 (Objection 1):

一如周浩鼎本人解說,參拜車公是一個中國人習俗,只要本人仍相信世界只有一個天主。他的信仰不受影響。一如保祿宗徒於格林多前書中提到:

至論吃祭邪神的肉,我們知道:世上並沒有什麼邪神;也知道:除了一個天主外,沒有什麼神。因為雖然有稱為神的,或在天上,或在地下, 就如那許多「神」和許多「主,」可是為我們只有一個天主,就是聖父,萬物都出於衪,而我們也歸於衪;也只有一個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藉衪而有,我們也藉衪而有。 (格林多前書 8:4-6)

我們要注意的只是不要讓弟兄跌倒:

但你們要慬慎,免得你們這自由的抉擇,成了軟弱人的絆腳石。(格林多前書 8:9)

反論二 (Objection 2)

再者,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的《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 ( Nostra Aetate) 中指出:

天主公教絕不摒棄這些宗教裏的真的聖的因素,並且懷着誠懇的敬意,考慮他們的作事與生活方式,以及他們的規誡與教理。這一切雖然在許多方面與天主公教所堅持、所教導的有所不同,但往往反映着普照全人類的真理之光。 ( Nostra Aetate N.2)

參拜車公,作為非基督宗教的習俗,教友也應懷着誠懇的敬意,考慮他們的作事與生活方法。而按 Nostra Aetate 的訓導,信友不應歧視外教徒:

教會對於人類因種族、膚色、生活方式或宗教的不同而發生的任何歧視與虐待,均認為是違反基督精神而予以譴責。 ……與所有的人儘量和平相處,俾能真正成為在天大公的子女。 ( Nostra Aetate N.5)

但相反 ( Sed contra):

天主訓示祂的子民:「我是上主你的天主……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谷紀 20:2, 3)。我們的主  耶穌基督也訓示說:「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唯獨事奉祂!」 (瑪竇福音 4:10)

我回覆 ( Respondeo):

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回答法學士最大的誡命時說:

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竇福音 22:37-40)

我們對上主天主的愛德必須是全心、全靈、全意的。這種全心全靈全意,必需是由心中出發,而達致外在的行為表達。

天主教教理》指出:

朝拜是虔敬之德的第一個行為。所謂朝拜天主,就是承認祂是天主、是造物主和救主、是一切存在之物的上主和主人、是無限的愛和仁慈。耶穌引述申命紀說(申 6:13):「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唯獨事奉祂」 (路 4:8)。 (天主教教理 2097)

聖經中多次指出,天主是一個忌邪的天主 (a jealous God)。這裡的意思是,天主要求我們的並不單單是我們的外表,也不單單是我們的理智,而是我們 身心靈都必須完全服膺於上主。這種身心靈合一的要求在歐瑟亞先知書中表露無遺。上主以一個不忠的妻子比喻以色列民;然而上主不單單是要她停止「放蕩賣淫」。天主首先要「領她到曠野和她談心」(歐瑟亞2:7),然後對她說:「要永遠聘娶妳,以公義、公平、慈愛、憐憫聘娶妳;以忠實聘娶妳,使妳知道我是上主。」(歐瑟亞2:21-22)

因此,上主要求的是要祂的子民無論是內在的信德以及外在的朝拜行為都以天主為唯一的終向。《天主教教理》對此非常清楚:

第一誡譴責多神論。它要求人除了天主以外,不要相信別的神道, 除了唯一的神以外,不崇拜別的神明。聖經不斷地提醒人拋棄「人手鑄造的 金的,或銀的偶像」,它們「有口而不能言,有眼而不能看……」這些 虛妄的偶像使人陷於虛妄:「鑄造偶像的人將與偶像同亡;凡信賴偶像 的人,也將是一樣」(詠 115:4-5,8)。天主,則相反,是「生活的天主」 (蘇 3:10; 詠 42:3 等) 祂給人生命,並介入歷史中。(天主教教理 2112)

聖保祿宗徒警告那些參與外教禮儀的人

外教人所祭祀的,是祭祀邪魔,而不是祭祀真神。 我不願意你們與邪魔有分子。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邪魔的杯;你們不能共享主的筵席,又共享邪魔的筵席。」(格林多人前書 10:20-21)

我們只能有一個主人,我們如果將自己有份於外教的神祗,便不能屬於天主了。

對反論一的答覆:

最簡單的回答已有《 要理問答》卷二「當守的規誡」所解釋:

112 問 該怎麼樣欽崇天主? 該心裡欽崇,外面欽崇,也用公禮欽崇。

113 問 第一誡禁止什麼?  禁止遣反欽崇天主、信天主、望天主、愛天主的事情。

114 問 什麼罪遣反欽崇天主?  就是不盡恭敬天主的本分, 拜邪神,行異端,及一切褻瀆聖的罪。

我們對天主的相信不能只流於理智上的相信。一於雅各伯宗徒所說:

你信只有一個天主嗎!你信得對, 連魔鬼也信,且怕得打顫。虛浮的人啊!你願意知道信德沒有行為是無用的嗎? (雅各伯書 2:19-20)

魔鬼比我們更信天主,可見牠的受罰並非由於牠不相信天主,而是因為 牠違反天主的誡命、朝拜天主以外的事物

同樣地,以色列人在亞郎的帶領下朝拜金牛,也並不是否認天主或祂的奇功 。他們在拜金牛時,甚至也在確認天主在他們自己身上的神蹟

亞郎從他們手裏接過來,製了一個模型,用來鑄了一個牛像。他們遂說:「以色列,這就是領你出埃及國的天主。」亞郎一見,就在牛犢前築了一座祭壇,宣布說:「明日是上主的慶節。」次日清晨,他們起來,就奉獻了全燔祭和和平祭;以後百姓坐下來吃喝,起來玩樂。 (出谷紀 32:4-6)

最終天主打擊了敬拜金牛的百姓 (出谷紀 32:35) 是因為 以色列民沒有按天主的命令等候,且以當地的習俗來取代天主所賜予的禮儀

無論是魔鬼或是拜金牛的以色列人,他們都不是不相信有天主。但他們缺失在於不以天主的禮儀規定、唯獨朝拜唯一的天主。

在於拜車公的行為,明顯地向一個外教的神明上香,這是一個祈福及奉獻的行為。我們向這神明祈福,必然代表我們相信這神明有力量,而我們希望借取這神明的力量。

初期教會不少殉道聖人也寧死也不跟從羅馬人習俗奉凱撒為神。其中一個例子就是聖若望宗徒的繼任人 聖玻里加主教 (St. Polycarp)。

按記載,聖玻里加曾被問到:「單單說『主,凱撒』並 按照習俗 奉獻和參與慶典,以確保安全,有甚麼壞處?」他斷言拒絕。繼而當聖人被帶到鬥獸場時,準備處決他的官員也勸他要「看在自己能活到老年」,要他 按習俗 以凱撒起誓,並答允只要他跟從便讓他自由離去。但聖玻里加答說:「我已服侍我的主的年數已八十有六,祂從沒有使我受傷;我怎能褻瀆我的王我的救主?」最終聖人因此殉道致命。

對聖玻里加及眾多的殉道聖人,要承認第二樣事物為神,即使這是地方習俗、或地方法律,他們都不能跟從,因為他們不能因習俗而敬拜天主以外的事物。即使當中可能只是獻香或許誓。

保祿宗徒在格林多前書有關祭肉的規定, 重點在於食物本身不為經過祭獻而變得不潔,保祿宗徒在同一封書信中再解說:

「凡事都可行,」但不全有益; 「凡事都可行,」但不全助人。人不要只求自己的利益,也該求別人的利益。凡在肉市上買來的,為了良心的緣故,不必查問什麼,你們只管吃罷!『因為大地和其中的萬物,屬於上主。 』若有一個無信仰的人宴請你們,你們也願意去,凡給你們擺上的,為了良心的緣故,不必查問什麼,你們只管吃罷!但若有人向你們說:「這是祭過神的肉,」為了那指點的人,和為了良心的緣故,你們就不可吃。(格林多前書 10:23-28)

而一如上述, 保祿宗徒嚴禁信友參與外教的祭獻。 如果聖保祿或聖玻里加出現在今天,他必然反對參拜車公的做法。

對反論二的答覆:

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 ( Nostra Aetate) 明確指出:

天主公教在傳揚,而且必須不斷地傳揚基督,祂是「道路、真理與生命」(若望福音 14:6)

有關宣言所勸勉的,是基督徒應宣揚外教中符合真理的元素,而非真理本身:「這些宗教裏的真的聖的因素」、「那些宗教所擁有的精神和道德以及社會文化的價值」。然而,這總總的一切都不能排除這宣言最終的訓導:

因此,教會的職責就是宣揚基督的十字架,作為天主普愛眾人的標誌,和一切聖寵的泉源。(宣言 4)

事實上,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認為非基督徒的狀態是非常危險,很容易喪失永生

不幸多次有人為惡神所騙而神志昏迷,把天主的真理視為虛妄,捨造物主而事奉受造物,或醉生夢死好似天主不存在一樣,陷於失望的絕境。 (《 教會憲章》 16)

我們如真對外教人有愛德,我們只應推廣他們文化中有益的部分,而非一切習俗都照單全收。尤其一如薩拉樞機 (Cardinal Sarah) 所 指出,基督信仰能否汲取某個文化的特色,很視乎當中是否符合真理。而事實上, 我們應期望的是我們的文化轉化而配合基督信仰,而非基督信仰被本地文化所同化

相關法典問題:

為合乎信理要求,《天主教法典》本身有以下規定:

916 條 - 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勿舉行彌撒,也勿領主的聖體,除非有嚴重的理由,且無機會告解者,在此情形下,應切記有 責任發上等痛悔,且該有盡快告解的志向。

Can.  916 A person who is conscious of grave sin is not to celebrate Mass or receive the body of the Lord without previous sacramental confession unless there is a grave reason and there is no opportunity to confess; in this case the person is to remember the obligation to make an act of perfect contrition which includes the resolution of confessing as soon as possible.

Can. 916Qui conscius est peccati gravis, sine praemissa sacramentali confessione Missam ne celebret neve Corpori Domini communicet, nisi adsit gravis ratio et deficiat opportunitas confitendi; quo in casu meminerit se obligatione teneri ad eliciendum actum perfectae contritionis, qui includit propositum quam primum confitendi.

法典第 916條本身規限領聖體者,能否主動上前領聖體。然而在於更重大的情況,法典915條規定分發聖體的人能否送聖體於某人:

915 條 - 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以及其他 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 的人,不准其領聖體。

Can.  915 Those who have been excommunicated or interdicted after the imposition or declaration of the penalty and others obstinately persevering in manifest grave sin are not to be admitted to holy communion.

Can. 915Ad sacram communionem ne admittantur excommunicati et interdicti post irrogationem vel declarationem poenae aliique in manifesto gravi peccato obstinate perseverantes.

在上述情況。倘若某人公開地 (例如在新聞報導了) 參拜車公,這應算是符合了「明顯的」、及「重大罪惡」這兩個條件。

而如果他亦在眾多的勸喻中拒絕承認自己的錯誤,而在網上自辯,也可能符合「頑固地」的這個條件。

當然這條法典的實際應用需由法典專家詳細討論,但作為平信徒,我們可不能忽略我們行為的重要性。


我們必須明確知道,作為基督徒,參拜車公是絕對禁止的行為,一切藉口都不能否認這直接違反了天主的誡命。唯獨告解聖事,能將犯了錯的信友由大罪中拯救出來。

分類: 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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