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 (星期三) 榮休教宗本篤十六世公布了一篇文章,內容論教會及在她內的性侵醜聞。筆者按文章本身的分法,分為3 部分刊登。 重點 及[感想]我們由 上一篇文章 已一起閱讀了第一部分。今天我們會閱讀第二部分。其間筆者也會有點個人感想寫進去,有興趣的話不妨看看。
讀者可以直接下載這個 PDF 檔案,內裡就是譯文全文,沒有筆者的感想部分。
II. 教會起初的反應
(1) 一如我剛剛嘗試闡述的,在1960年代出現前所未見的激進主義中,基督信仰的道德觀念也在長時間醞釀及持續進行的過程中瓦解。 教會在道德訓導方面的權威在瓦解,自然地影響教會各方面的範圍。單為回應方濟各所邀請各國主教團主席所聚集而進行的會議而言,我們現在集中討論司鐸生活以及修院生活的議題。有關在修院中培育司鐸職育的問題而言,的確出現了一個影響深遠的崩潰。
[在這裡,筆者想起了 G.K. Chesterton 說的一句話:「我們不想要一個宗教在我們正確的時候它也正確。我們想要一個宗教在我們錯的時候它是正確的。( We do not really want a religion that is right where we are right. What we want is a religion that is right where we are wrong.)」很多人同時希望教會能夠改變她在不同方面的道德訓導,但又要同時保存她教會的身份。這是不可能的,一如上一篇本篤已提過,教會的教理和教會的道德訓導是一體的,不能拆散。]
在某些修院內形成了同性戀小圈子,他們或多或少行事開放,這大大影響著修院內的氣氛。在德國部的一所修院,接受司鐸培育的人和接受牧民工作培育的平信徒 [Pastoralreferent] 住在一起。在用餐時,修生們和那些牧民工作者一起吃,而那些結了婚的平信徒有時會帶著他們的妻子和孩子,有時也帶著他們的女朋友。這種氣氛並不能協助司鐸聖召的培育。聖座知道這些問題,卻沒有接獲相關的細節。於是首先,聖座便安排了在美國的修院進行「宗座訪問」(Apostolic Visitation)。
在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之後,挑選及委任主教的條件改變了,因此主教們與他們轄下修院的關係也和以往不一樣。最重要的是,現在挑選主教的條件之一是他們的「會議精神」(conciliarity),當然這個詞語可出現很不同的理解。
事實上, 在教會內的很多地方,會議的精神被解讀為要對針對既有的傳統持有批評或負面的態度。這些傳統必須以新的關係取而代之,也就是向世界徹底敞開的關係。一個曾經擔任修院院長的主教更曾安排修生觀看色情影片,聲稱這樣可以使他們對這些有違信仰的行為發展出抵抗力云云。 [教會在世而不屬世。某程度上,教會必定在世俗的對立面。這不是說教會和世人對立;而是教會有責任將人由世俗帶到天主前。不少人以為教會要改變自己,「與時並進」。其實,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本身是希望教會以現代人的語言帶出恆久不變的道理。但究竟多少人以「大公會議」作藉口,將自己的意識形態取代了教會的訓導,欺騙信友,強迫教會改變?再退一萬步來說,如果教會想透過「學習世俗」來吸引現代人,那麼不如想想,如果現代人為甚麼要去一個半桶水的世俗教會,而不直接投入世俗的生活?]
這不單局限於在美國,有好些個別主教,他們全盤否定天主教傳統,並尋求在他們的教區培養出一種煥然一新、現代的『大公性』。以下情況發生在不少修院,也值得一提:學生們如果被發現閱讀我的著作,就會被認定為不適合做神父。我的著作要被收起來,就像一些低劣作品一樣,成為大家枱底下的讀物。[筆者很早前已聽過有些修院會驅逐閱讀拉辛格樞機著作的修生。同樣地,有些修院也不喜歡修生公開唸玫瑰經,不讓他們學習傳統拉丁文禱文或額我略聖歌,寧可學習佛教冥想也不參考天主教傳統的祈禱默想。]
「宗座訪問」也沒有觀察到甚麼新的事物,明顯地不同的勢力聯合起來要隱瞞真相。聖座便下令作第二次的「宗座訪問」,這就帶出了相對較多的新發現,但整體而言也不能達到具體的結論。即使如此,由1970年代開始,修院的情況大致也有改善。然而,司鐸聖召因整體情況改善而有所增強亦只屬零星的個別例子。
(2) 就我的記憶來說,戀童癖的問題要到1980年代後期才變得棘手。當時這美國已成為一個公共議題,而身處羅馬的主教便要求協助,因為按新的(1983)聖教法典似乎不足而提供足夠的指引。
教廷及教廷的法學家起初面對這些議題時遇到困難;他們當時認為暫停司鐸職務已足以煉淨及釐清事情。美國的主教對此不能接受,因為這些司鐸就仍然保留著在主教旗下服務的名義,因此亦有機會被視為和主教有直接的關聯。後來漸地,新法典中那個刻意寫得不太嚴謹的刑事法規才得到更新及深化。
然而,當時還有對於理解刑事法律一個根本的錯誤觀念。就是所謂的「保障主義」(guarantorism) [英譯註:這是一種以程序主導的保護主義] 當時仍被視為「會議精神」。意思就是,被告的權益要被格外保障,甚至到達了一個地步要避免任何判罪。被控告的神學家往往都沒有足夠的辯護機會,因此引伸的保護主義卻發展到一個地步,就是幾乎造成無法判罪。
容許我先帶出一點。有關於戀童侵犯個案的規模,我們要記起耶穌的一句話:「誰若使這些信者中的一個小子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套在他的脖子上,投在海裏,為他更好。」(馬爾谷福音 9:42)[我們寧可這些犯了這大罪的神父能夠在世上接受最嚴重的懲罰,希望這能夠讓他們悔改,稍微減少他們在煉獄的時間,即使其實他們可能也要在煉獄待到世界末日。這樣總比他們在世逃過所有懲罰,但因不悔改而墮入地獄永火裡更好。]
在耶穌的語言中,「小子」一詞意指普通的信友,他們會被自以為聰明的高傲知識份子混淆信仰。因此,為了保護信仰的累積,耶穌在這裡以一個強硬的威脅警告那些會傷害信仰的人。
這句聖經的現代用法本身沒有錯誤,但這也不能遮蔽著最原始的意義。在這原始的意義很清晰,相反於「保障主義」,重要而需要保障的不單是被控告者的權益。一些重要的善 / 益處,例如信仰,也是同樣重要。
一個平衡的法典必須對應於耶穌在背後的整個訊息:不單必須為被告作出保證,這本身是一個法理上的善。法 典也必須要保障信仰,因為信仰本身也是重要的法律資產。同時必須保護信仰。因此,一個妥當、穩健的《教會法典》需要包含一個雙向的保證:法律層面上保護被告,亦要保護面臨危機一方的善的一面(即信仰)。如果有人試圖表達出這套清晰的概念,大抵會沒人接受,因為大家會質疑對信仰的保障是否一個法理中的善。 大眾對法律的概念,往往都看不到信仰是一個需要法律保障的善。這是一個令人擔憂的情況,而教會的牧者需要認真考慮這一點。
[本篤提到的這一點實在很值得深思。在很多西方社會中,法律和宗教的唯一交集就是法律要保障宗教自由。但這似乎還與本篤所說的,「信仰是重要的法律資產」還有點距離。我想這一點很值得從事法律有關工作的信友在這一點上看看教會中有何啟示,深入反省。]
有關在這危機的公開爆發時期的司鐸培育,我想再添加些許資料,特別是在法典在這方面的發展。
原則上,聖職部 (Congregation of the Clergy) 專責處理司鐸所犯的罪行。但由於當時「保障主義」盛行,我同意若望保祿二世,就是將處理未成年侵犯案件的職權交給了信理部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並將案件列為 Delicta maiora contra fidem[中譯按:違反信的重大過犯]。
這個安排容許在法律上處以最高刑罰,就是革除聖職身分。在其他的法律安排並不能處予這刑罰。這不是單純為了給予最高刑罰而這樣做,而是基於教會信德的重要性。事 實上,我們必須看到教士們的這般失職最終是會破壞信仰的。
唯有不按信仰行事的人才會犯下這些過犯。
然而,這懲罰的嚴重性也自然要求過犯的明確證據——保障主義的這一方面亦是存在的。
換而言之,為了合法給予這最高刑罰,一個真正的刑事程序是需要的。但個別教區及聖座也被這種要求弄得不知所措。我們於是制定了一套最簡略的刑事程序,而在教區及教省行政未能進行審訊時,聖座則有可能將這案件接收。在每個個案中,審訊會由信理部檢閱,而保障被造的權益。最後,信理部的一個小組 Feria IV當中,我們設立了一套上訴機制以進行上訴。
由於 這一切其實都超越了信理部的容納能力,而 延誤辦案時機的情況經常發生,而基於這些案件的本質理當加以避免延誤,教宗方濟各採取了進一步的改革。[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