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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基督徒看正義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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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公義 (正義) 的課題一向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以下是一篇讀者來函,作者是一位於法律界工作的天主教徒,他在文中分享我們作為基督徒,該如何以信仰的角度看待法律。]


「公義」或者「正義」 (justice),不是虛無縹緲的概念,而是一種實在的倫理美德 (virtue)  [編註:天主教教理稱為「德行」],就是首要給予天主祂應得的,然後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 ( Iustitia suum cuique distribuit, Justice gives each one’s due.)

一如依撒意亞61:8所說,天主是「愛慕公義的上主」,祂對世人的要求很清楚:「無非就是履行正義,愛好慈善,虛心與你的天主來往。」(米該亞6:8) 履行公義,要求我們以公正不偏的態度,對待近人:「不可袒護窮人,也不可重視有權勢的人。」(肋未紀19:15)

lawjustice

履行公義,是每一個人的道德責任。 它促使我們,尊重別人應得的權利,從而促進人際間的公益 (the common good)。公益指的,便是那些能令團體和個人,更能活出豐富生命 (flourishment) 的條件,即保障人類的基本權利、促成社會在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發展、確保團體和個人的和平與安全。

毫無疑問,終日生活在惶恐與不確定之中的人,難以實現豐富的生命。可見,堅固的社會秩序,是實現公益的大前提。 法律的作用,正是藉具體的規範和指引,實施堅固的社會秩序。故此,我們可以說,法律的存在,完全是為了促進公益。 然而,法律自身是沒有道德權威的;法律的道德權威,最終必然源於天主,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羅馬書 13:1-2) ,而天主是一切道德的根源 (伯多祿前書1:16)。 即是說,我們不能因為法律說這樣做,便假設這行為上在道德上是正確的;也不能因為說法律沒有禁止某行為,便假設這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確的。

天主早已把祂的道德律 (moral law),放進每個人的理智之中,致使每個人都知道要行善避惡。(羅馬書2:15) 客觀道德律的精要,便是「你應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並愛近人如你自己。」(路加福音 10:27)

由此可見,漠視公益、違反道德的法律,不可能享有天主的道德權威,故此對人的良心,肯定是沒有約束力的:「禍哉,那些制定不義的法例,記錄不義的斷案,為屈枉小民的案件,剝削我窮民的權利,攘奪寡婦和劫掠孤兒的人!當懲罰之日,風暴由遠而近的時候,你們將怎樣應付﹖你們將向誰求助﹖你們的財寶將棄於何地﹖」(依撒意亞10:1-3)

聖多瑪斯·阿奎那 (Saint Thomas Aquinas) 指出:

人的立法,是否擁有法律的特質,完全在於它是否合乎正確的理智,即其力量,源於(天主的)永恆法則。如果它偏離理智,則應宣告為不義,因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義;更好地說,它是一種暴力。–《神學大全》I-II,93 3, ad 2

面對不義的法律,即那些違反天主誡命、道德律、人類基本權利(例如生命權利)的法律,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服從,因為「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徒大事錄 5:29) 。因此,如果政府推行墮胎的法律 (如某中國的計劃生育部門執行的強行墮胎)、或國家強逼團體資助人工抗孕或墮胎藥 (例如美國的 Obamacare 要求大部分的宗教慈善團體,如 安貧小姊妹會 Little Sisters of the Poor ,的醫療保險 必須提供包括墮胎藥的人工抗孕藥物)、或政府強令執行安樂死的話,基督徒都必須按照良心而不服從。

然而, 不予服從,不意味著公民就可以任意訴諸武力,推翻不義的法律制度。《天主教教理》第2243條,綜合歷世歷代的信仰智慧,為我們列出武力抗暴的五個 必須同時出現的條件

一、基本權利的侵犯是確實的、嚴重的、長期的; 二、已經用盡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惡劣的紛亂;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說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決之道。

反過來說, 只有促進公益、服膺道德誡命的法律,才可稱得上是公義的、合理的,並且享有源自公義天主的道德權威,對每個公民有著良心上的約束力。服從促進公益──基本權利、神形發展、和平安全──的法律,是每個公民無可推諉的義務:「​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 (羅馬書 13:7)

分類: 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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