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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十月的主教會議有甚麼爭論?(1)

如果有留意英文媒體的朋友,可能或多或少都知道近兩年內教會正面對一個於婚姻及家庭的大危機。在這裡筆者不知道應否說「無知是種福氣」,但香港的教友好像沒有意識到這風波。但既然十月的主教會議即將到來,筆者也想在自己反省的同時,跟大家分享一下。

Opening session of the Synod of Bishops, Oct. 6, 2014. Credit: Mazur/catholicnews.org.uk (CC BY-NC-SA 2.0).

2014年10月6日:主教會議開幕. Credit: Mazur/catholicnews.org.uk (CC BY-NC-SA 2.0).

早在 2013年末1,德國的 Walter Kasper 樞機在接受訪問時提到,他認為離婚後再婚的信友應該能夠領聖體,這論調延續了德國佛萊堡教區 (Diocese of Freiburg) 自行決定容許離婚後再婚的信友領聖體。次年,Kasper 樞機的著作 The Gospel of the Family 出版2,內容亦同樣堅持有關觀點,認為離婚並再婚的信友應夠「因著牧民理由」領聖體。

Cardinal Kasper 聲稱他的這建議來自參考東方正教會的做法,是在承認婚姻不能拆散性的同時,一種「不接受但容忍」的態度。這種態度被一些教會內較 liberal 的媒體所支持,包括有著中文媒體的 UCA News。3

德國樞機 Walter Kasper (CNS photo/Maria Grazia Picciarella, pool)

德國樞機 Walter Kasper (CNS photo/Maria Grazia Picciarella, pool)

這建議其實忽視了教會有關婚姻、家庭、聖體的訓導。其實有三條信理在這裡環環相扣:

  1. 婚盟一旦訂立便不能被解除。[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竇福音19:6)]
  2. 人如果在婚姻以外跟別些人有夫婦行為則是犯姦淫,即第六誡。[如今我對你們說:無論誰休妻,除非因為姘居,而另娶一個,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瑪竇福音19:9)]
  3. 犯了大罪的人不能領聖體。[為此,無論誰,若不相稱地吃主的餅,或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體和主血的罪人。(格林多人前書11:27); 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勿舉行彌撒,也勿領主的聖體,除非有嚴重的理由,且無機會告解者,在此情形下,應切記有責任發上等痛悔,且該有盡快告解的志向。 (聖教法典 第916條)]

如果陳某在民事上和他的配偶王某辦了離婚手續,他的婚姻在天主面前仍是有效的。這是甚麼意思呢,這代表了陳王二人的婚姻其實仍然存在,只是為了某些原故二人在民事上和分開了。這本身不一定代表陳某有罪,因為離婚的原因不一定是陳某,例如陳某為了自己或子女不被王某不斷虐待而要離開,這錯誤自然不在陳某,而他離開可能是正確的選擇。

然而陳某與王某的婚姻卻不會被解除。他們結婚當日的承諾依然有效(不論環境順逆,疾病健康)。故此,離婚只是在於民法上給予受害保護,並沒有解除婚盟。

故此,無論是陳某或王某,他們即使離婚後他們亦不能再婚。如果他們在民法上再婚的話,這就是耶穌所說的「休妻再娶」了。這兩條教理均是由耶穌親自教導,是神律,教會沒有改變的能力。這有關婚姻的要求,連耶穌的門徒當時也感到困難,而耶穌也同意這並不容易遵守:

門徒對衪說:「人同妻子的關係,如果是這樣,倒不如不娶的好。」耶穌對他們說:「這話不是人人所能領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賜的人,才能領悟。因為有些閹人,從母胎生來就是這樣,有些閹人,是被人閹的;有些閹人,卻是為了天國,而自閹的。能領悟的,就領悟吧!」(瑪竇福音 19:10-12)

而再婚的信友4,如果因著不同的原因不能分開,例如小孩子的福利,他們都應避免夫婦行為,過「像兄弟姐妹般」的生活。否則的話,他們便不應該去領聖體。

由此可見,Kasper 樞機所提出的建議有著重大的信理問題,但這論調一直到2014年中也很受媒體歡迎,當然特別是世俗媒體。

但究竟到了主教會議時又有何發展?下文請按這裡


1. Cardinal Kasper says Church will soon give Communion to divorced, remarried Catholics (LifeSiteNews)

2. The Gospel of the Family (Paulist Press)

3. 例子如以下這篇由 UCA News Executive Director Michael Kelly 神父親自寫的文章: Battle lines drawn for October’s family synod ;及這篇中文文章:德國主教指,教宗認可他們讓離婚者領聖體的計劃

4. 為清楚起見,這裡討論的都是離婚後再婚,而原本配偶仍在生的例子。如果原配偶已過身,那他們原本的婚盟已因死亡而完結了,故再婚便沒有這問題。

2 thoughts on “究竟十月的主教會議有甚麼爭論?(1)

  1. 引用通告: 究竟十月的主教會議有甚麼爭論?(2) | 樂山樂水

  2. 引用通告: 究竟十月的主教會議有甚麼爭論?(4) | 樂山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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