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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現象與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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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上一篇提到 支持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並不等如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這個立場,然而有很多人質疑「不讓同性戀者結婚不就是歧視的一種嗎?」還有人認為聖經上記載的情況和現今社會現象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更提出「應該按實際情況去解釋聖經上的教導」 首先,先讓筆者再次釐清不歧視同性戀者的意思是不會將同性戀者排除在外,將同性戀者視為罪人、怪人、與變態、愛滋病劃上等號,並不會在得知對方是同性戀者後而在相處態度上有所差別。無關乎對方是否同性戀者,一樣平常地普通地看待對方,是筆者心中界定的「不歧視」所以不歧視與贊成同性婚姻是兩碼子的事。同性婚姻的問題在於自然律,故此適用於所有人。同時,天主教教理的倫理教導亦以自然律為依歸,故此筆者不贊成同性婚姻除了是基於自然律,也同時出於宗教信仰的原因。

至於有為數不少的基督徒在呼喊「我們更應愛每一個人」「所以更要包容他們的行為更要支持他們」。的確,我們應該愛每一個人,如同天主愛每一個人一樣,所以我們不應歧視他們妖魔化他們先入為主地定義他們是罪人。但愛每一個人等如要支持他們做任何事,包括同性婚姻,包括同性戀性行為嗎?? 說著「因為信仰的關係就不讓他們自由地結合太殘忍太不人道了」的,我們是不是忘了我們的信仰就是要克己忍耐? 我們的信仰就是要棄絕罪惡,努力避開魔鬼給我們的引誘,背起自己的十字架,為信仰犧牲享樂度聖潔生活。 不說同性戀者,即使是異性戀的教友們,在天主教理下,亦不應發生婚前性行為。所以,在呼叫「性權既人權」「解放性愛、享受性愛」的風潮下,我們的信仰也要順勢而改變嗎?? 要說「以前聖經裡的社會認為婚前性行為很嚴重但現在社會環境不一樣了」嗎?? 不,在越來越氾濫的引誘下,基督徒才需要用更多的努力去抵抗引誘棄絕罪惡。同理,同性戀者基督徒也應該努力克己忍耐。 所以,反對同性婚姻是因為在天主教理下,同性婚姻違背了婚姻的意義。而當在教友中有同性戀者的時候,我們的確不應歧視他們,把他們視為罪人/異類,排除在外,但卻要清楚地告訴他們同性婚姻/同性戀性行為在信仰中是不被允許的。也許同性戀傾向並不能改變,我們不能強逼對方試圖將對方改變成異性戀者,包容他們的選擇同時卻要清楚地告訴他們為了信仰,我們更應克己犧牲享樂拒絕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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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乃筆者在「彩虹現象」下對自身信仰的反思,不光是在同性戀婚姻這個議題上,我們很多時在各方面都容易忘記了我們的信仰就是要我們棄絕罪惡避開引誘。然而避開引誘很難,軟弱的我們也許漸漸就忘記了這個根本,自認為每星期去參與彌撒便足夠。「彩虹現象」引起的眾多觀點與角度的爭論讓筆者更深刻地認識信仰就 是應該避開引誘沉迷享樂棄絕罪惡,實在是筆者的小小恩寵,感謝天主。

分類: 人際關係 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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