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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曙暉.回「《曙暉來訊》林覺浩回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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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長文!

自從所謂 Web 2.0 的概念興趣,人人均可在互聯網上發表意見,各種正確錯誤意見都在流傳。如果因為看到有錯誤意見就要馬上更正,那一日三十小時都不夠用。

普通意見如是,信仰道理更甚。即使有能力如保祿宗徒,面對著希臘人,都不可能把所有人導向真理。這是人力所限。然而近日收到讀者的電郵,告知《曙暉》有 文章 回應我們三個月前的《 天主教大專聯會曙暉專題的錯誤》,說他們內容會誤導其他教友,那筆者覺得都應有點回應,無論是應還《曙暉》一個公道,作學術及信仰討論,還是要重申筆者立場。而且既然林會長為了筆者的一篇短文,特別抽空落筆千字賜教,筆者不勝感激之餘,亦不能毫無回覆。

首先林會長強調他們於不同議題定下立場前均開會討論。筆者先不會否定這點,亦無需否定,反正專家的意見也不一定正確1,有時普通信友的意見也有機會是對的。 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天主教大專聯會能否反映天主教信仰。 Period.

筆者認為整個的 爭論在於三點: A. 同性戀運動的最終目標:林會長認為最終目標單純是減少歧視,筆者認為是將同性戀行為跟正常性行為平等化;B. 社會對自然律的立場;及 C. 良心及教會訓導。每一點其實越來越走向深層次。但然而,筆者認為現在同性戀運動及其社會爭議有著一個很少人留意到的前設,就是: 在整個討論中,很多事討論者都預設了「有同性戀傾向」就會 / 追求 「同性戀性行為」。這正正是筆者在之前的文章指出,林會長沒有區分「同性戀傾向」及「同性戀性行為」的分別。這一個潛在的分別在之後的討論中影響深遠。

(A) 1. 林會長認為「同志所爭取的權利只是免於被歧視的權利」。 筆者認為林會長需要有相當強的反證,才能夠反駁為何香港同性戀運動的方向不同於西方社會的同性戀運動的路向及歷史。但筆者可以肯定的說, 大部分同性戀運動最終的目標不是免於被歧視,而是要為同性戀性行為取得正常性行為同等的地位。首先我們要考慮「歧視」問題,因為同性戀傾向和性別、宗教、種族、身體殘疾等等不同,同性戀傾向本身並不是可見的,除非主動披露,否則外人不會得知一個人的性傾向。在於一個除非主動披露外人不能得知的個人特徵,能否做成歧視呢?同性戀團體要推廣的,是要同性性行為在社會上「正常化」,即是要取得異性性行為的地位。這和某個人有著別人不知的特徵有否受歧視則是兩個問題。 同性戀運動要追求的,不是「傾向」不受歧視,而是「行為」不受歧視;這就是為甚麼在同性戀運動需要在街頭擁吻、在梵蒂岡「求婚」,因為他們追求的是「行為」接納。就正如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罪的傾向,但如果人在生活中努力克服這負面的傾向,不進行罪的行為,別人可不會得知這個人個別的罪的傾向。如果不知道,又怎構成歧視?

(A, B) 2. 接著林會長認為「同志議題與政改議提本質不同……又怎可同以「袋住先」的邏輯去比較?」 其實相同的地方,就是政府或壓力團體要求社會的所有人接受一個以謊話為包裝,實質卻是破壞社會的立場。林會長亦是說現階段沒有看到同性戀團體要求「同性婚姻」,這種無視西方社會的同性運動歷史,筆者不禁想起葉劉當年說:「放長隻眼睇啦各位,葉局長係無呃你地架!」都係叫人「信住先」。 不同議題,相同邏輯。社會法例的背後,必須為讓人民能夠過一個符合道德的生活才算是合道德的法律,否則就是惡法。

(A, B) 3. 林會長再說「『同性戀傾向是一種 disorder,同性戀行為是一道德錯誤。』來證明同性戀不能獲得免受歧視的權利,這是道德主義,我非常不認同。」筆者不太明白林會長說我是道德主義是甚麼意思。 筆者不支持同性戀運動不等同支持歧視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免受歧視的權利」是基於人的尊嚴,不是人的性傾向。故此, 筆者認為不應歧視有同性戀的人,同時也不應該歧視酗酒的人,不應該歧視白化病人……但不等於筆者認為需要因此而立法。林會長究竟是在真心不明白其中的分別,還是有心偷換概念?一個社會對任何行為必然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態度:鼓勵、放任、或反對。例如政府反對殺人便會立法禁止;政府鼓勵人投身農業便會有相應的財務資助及技術支援;政府放任人民是否喝橙汁便不會有政策制止。同性戀行為是一個社會需要反對的行為,理由是它違反自然律,影響健康、破壞社會的對性及家庭關係的觀念。正如筆者在第1點所講,既然同性戀運動在追求「行為」的合理化,社會不歡迎這種「行為」其實反而是合理的。

(B) 4. 林會長提到「我相信他所指最重要就是 繁殖傳代 這點,亦是很多反對同志平權的論據,同性戀 Disorder 的說法由此而來」。可惜地, 林會長理解錯誤了。同性戀傾向作為一個 disorder 是由於它違反了自然律。當然性的其中一個目標是延續人類,是自然律的其中一個理由,但不是全部理由 (例如因醫學原因而不能生育的男女亦可結婚,這不違反自然律)。談同性戀運動的重點,是其社會在社會中所爭取的議題。如果同性戀運動所推擴的是要求社會協取他們過貞潔2的生活,筆者想教會是絕對支持的;然而這不是同性戀運動所爭取的內容。正如筆者由上一篇文章,到這篇文章所言, 同性戀運動所爭取的是給同性戀性行為一個等同正常性行為的地位,這樣的話,教會就不能認同了,因為這等於要求政府推行違反自然律的行為

(C) 5. 林會長將「某個人的良心硬配以教會規條以作判斷或佐證」比喻為「洗腦」。雖然林會長也認同這種比喻是好像誇張,但也表現了他對「良心」這觀念的錯誤理解。他認為「將某個人的良心硬配以教會規條以作判斷或佐證,將一套思想價值向別人強加灌輸」是不對的。這是一個很膚淺的看法:這種想法錯誤地假設人不用外界的指引就能自然地找到正確的道德觀,這明顯和現實相反。 事實上,人的良心如果沒有外界的指引,必然出錯。這不但是聖經及教會一直的訓導,而且也是很多傳統智慧所觀察到的。所謂:「性相近,習相遠」。而且,「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中國傳統智慧也在很早就發現人需要很早的教導才能夠培育人的各種德行。我們的良心,正正是需要不斷地和教會的訓導、傳統智慧及其他的先賢所比較,才能夠避免我們的良心發展成「錯誤良心」。

良心不是「罪惡感」這種感覺,而是人心一種作道德判斷的行動。 正如聖多瑪斯在其《神學大全》3所解釋,良心是運用知識去判斷行動是善或惡。而如果良心沒有足夠的知識去做肯定的判斷,甚或良心在運用著錯的知識去做判斷,我們便稱這為「懷疑良心」或「錯誤良心」。

(C) 6. 因此,雖然人不能評價一個人的內心,但人能夠或多或少評論一個別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道德。林會長說「當時的猶太人覺得只有相信天主、緊跟天主意思的以色列人才是特選的民族,才是得救的子民;「外邦人」不潔、有罪,因為他不是天主的子民。」這種想法是有趣的。首先,猶太人的確是天主特選的民族,這是保祿宗徒在他書信都肯定的事實(羅3:2-4; 9:4ff),在基督降臨以前,猶太人的確是天主啟示的對象, 外邦人的不潔,不是單純基於他們的血脈,而是因為他們經常地違反天主在萬物中啟示的自然律。這也是為何保祿說:「也不是凡是亞巴郎的後裔, 就都是他的真子女」(羅9:7),而舊約中也記載了不少外邦人獲得天主幫助的事蹟。所以天主也責罵以色列人:「因為上主譴責此地的居民:因為此地沒有誠實,沒有仁愛,沒有人認識天主」(歐4:1)

接著林會長就說:「這與現今有些平信徒憑藉認為自己是緊跟教條,歧視、批判(judge)其他人的做法相似。」想問林會長是怎樣看待教條、教理及教律呢?我們知道教理分層次,例如最高層的教義包括天主聖三、天主第二位降生、聖體包含基督的人性天主性等等,以下的教義包括教會是基督身體、七件聖事。而教律往往在指導我們的生活如何反映教理,例如規定甚麼人可以領聖體,該如何領就反映著教會相信有關聖體的道理。 教會的訓導包括教友及所有人的倫理道德生活,包括婚姻、家庭、靈修、工作等等;這些訓導都不是隨意或針對個人,而是在不同程度上表現著信仰的不同角度。故此,緊跟教條是一件值得稱許的事,就如大德蘭臨死前說「I die a daughter of the Church」正正表達著她的喜樂及她一生辛勞的成果。而缺乏兄弟間的指導及交流更非理想,我們不會以為保祿宗徒責斥聖伯多祿是因為二人心生怨恨,反而看到二人兄弟間的愛德及保祿宗徒為真理的熱誠。 而某程度上,背離教條很多時都反映著個人對教會訓導權或傳統的無知或輕視,認為自己個人的判斷比教會二千年的智慧更值得信賴,筆者認為,這才是很多時一些缺乏理據的判斷的原因。這是需要避免的。

就於拉辛格樞機指出4,一個人如果因為根據錯誤的良心而作出違反道德的行為,他們雖然在於該行為的道德責任減少了,然而他們卻需要負上容易良心出錯的責任。 筆者不會評斷是否有教友立心不良,但作為活在現代社會的成年教友,某程度上有責任去學習教會對社會各項事情的訓導,以及社會局勢的真實面貌,尤以大專基督徒更甚。所以有能力的基督徒,應該盡自己能力地宣講真理,以及基督的福音,讓其他教友能夠扶植自己的良心,這是筆者為何跟幾位朋友設立這個網誌的原因,也相信這是林會長上庄及寫文的動力。所以如果林會長以為筆者覺得他「立心不良」,我覺得這想法對事情討論毫無意義,而且筆者也不認識林會長,為何會想他「立心不良」?筆者想不明白。

(B) 7. 林會長最後問筆者:「我倒想問,社會上應如何對待這群人,保障他們免受歧視?」這個問題其實有點問錯了。社會要立法的考慮除了需規範的行為,還有這法例被誤用 / 濫用的可能性。其中一個一直以來的爭論就是這類形的法例在外地的先例已給予我們很充分的例子,教會及堅守傳統婚姻家庭的個人及組織如何被人有系統地使用相關法例剝奪思想及宗教自由。這種實際執行的問題,必須起碼先有較為理想的解決方法才可考慮推行有關法例,否則我們便是在推行一個漏洞百出的惡法,這樣則比沒有法例更差了5。林會長希望消除歧視的心雖好,然而他在兩篇文中都沒有回應到這個重要的議題。就如 Archbishop Fulton Sheen 說過:

For all the accusations that fundamentalist Christian and Catholic teaching is dangerous to our free society, the reality is quite the contrary.  Preaching Christianity is sometimes labeled dangerous and incendiary.  For instance, on the issue of homosexuality, the Christian churches are increasingly coming under fire for teaching against homosexual marriages. Never mind that the teaching advocates loving the sinner but hating the sin; politicians claim that it’s not okay to hate the sin. Any teaching against this sin is more and more being labeled “hate” and said to encourage discrimination.  Christians are not being allowed moral stances that could be viewed as discriminating against a lifestyle.  Such a social straightjacket makes it impossible to teach right and wrong because it will offend the people engaging in the wrong.

筆者相信,林會長和我也同樣贊成的,教會有責任幫助一切人,包括任何性傾向的人,導向愛德和真理 ( in caritate and veritate)。而愛德和真理總是一體兩面,缺少了一樣便會失去一樣。筆者認為香港教區要實際執行的,是建立類例外國 COURAGE 的組織,向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教友、及堂區神父提供靈修上、心理上、生理上、實際生活上的種種支援及培育。同時這個組織也可以向願意減少同性戀傾向的人提供輔導及治療,以及接受有相關經驗的神父的神修指導。而教區亦應該更多以自然律的觀點,解釋自己的立場以及教育教友。而作為教友,我們的責任就是要認識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N.B. 他們是兩回事) 及教會的相關立場,強化自己的靈修,學習謙遜,讓我們能夠真的善待一齊的人,責斥一切不平等及歧視。

希望以上能夠回應林會長的提問,以及能夠作為大家思考的少少 input。謹祝林會長身體健康,主恩滿盈。

願聖多瑪斯為我們代禱,讓我們的心目能被基督的真光照亮。


  1. 筆者突然想起教宗保祿六世在《人類生命》通諭前,神學專家都傾向支持人工抗孕,但教宗保祿卻力排眾議表明人工抗孕違反自然律

  2. 請以貞潔 (virtue of Chastity) 作為所有及每個人所需要的德行來閱讀

  3. ST I, Q. 79 Art. 13

  4. Ratzinger, Joseph. On Conscience. San Francisco:Ignatius Press. 2007.

  5. 例如 這樣

分類: 信理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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