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 Facebook 看到陳德雄神父寫了這篇短文,筆者雖不是法典專家,但也請容許筆者插嘴討論。

很多教友都不知道,教會有自己的法律。這法律是為了管理全球拉丁教會天主教徒 (東方禮教會有自己的法律,所以他們叫做 sui juris)、神職、修道人、各教區、修會、自治法團、教廷等等個人及組織的生活、行政、財政等等。法典的原文為 拉丁, 中文 及 英文 等譯文是為了方便理解。每一個天主教徒由領洗開始,他的教會公共生活就受法典所管轄,例如甚麼時候可以初領聖體,歸屬哪一個堂區,哪一個教區等等。
現代教友很容易被世俗錯誤思維影響,以為婚姻是兩個人,或只是兩個家庭的事,其實這是錯的,婚姻由一開始便是整個社會的事。 婚姻不單單是兩個人或兩個家庭的承諾,而是整個社會所願意承擔的一個盟約,所以婚姻除了有男女承諾的部分,亦不能排除法律的部分。
正正因為這樣, 教會的法典也規範著教友的婚姻。 要知道一點,在基督將婚姻聖化之前,婚姻已經存在,但這自然的婚姻並不是聖事;而基督徒之間的婚姻因著基督的聖化,成為七件聖事之一,也因此受法典所管轄。 基督徒的婚姻需要符合法典的規定,我們稱之為 canonical form,包括有教會代表主禮 (可以是主教、神父、執事、或在特殊情況主教特派的平信徒)、有兩名證人、以教會認可的禮儀進行等等。
基於這個原因,非基督徒的婚姻並非聖事,但只要他們符合民法的規定便是有效的婚姻;但基督徒的婚姻如果沒有符合法典的規定,即是沒有符合婚姻的法律方面規定,這婚姻即是是民法上有效,在教會中這不是一個有效的婚姻。
問題就來了, 因為這不是有效的婚姻,這對新人卻開始了婚姻關係,故此他們便是在犯第6誡。筆者認為,在妥善告解及在教會內補禮之,這教友是不應該領聖體的。 因為他的的婚姻雖然是民法所承認,但基於他們身為基督徒,單單民法上的的承認不足以使他們的婚姻有效。(再提一次,婚姻的本質包括了法律的部分。如果沒有法律的部分,同性戀運動便不會推動要法例承認「同性戀婚姻」)
所以,陳德雄神父這篇文章是非常正確且合時機的。
陳神父,即使有其他神父兄弟的埋怨請也不要記在心,因為你提這個議題出來是很正確的。
Reference: 聖教法典 n.1055-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