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回 講到,我們無法就單純「犯法」去判斷對錯,最起碼我們需要知道「犯法」的內容,因為「犯法」是法律上的問題,而「對與錯」是道德上的問題。尤其是作為基督徒,我們要知道人的法律有可能出錯,而我們的最重要的目標是守天主的法律。
要留意一個基本觀點就是,對於本質上沒有違反道德的法律,社會中的人有責任遵守。聖多瑪斯在其《神學大全》指出,一個社會的人須遵守該處法律,然而他也指出聖神的法律高於一齊人的法律,因為如果人的法律和聖神的法律有所違背,人應隨從聖神的法律。﹝ST I-II, Q. 96, Art. 4, ad. 2﹞
單從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一個很明顯的矛盾就是我們稱「違法」是錯的行為,但我們不能解釋為何我們覺得極權國家的法律為何不人道或是錯的。例如我們不能解釋為何極端伊斯蘭政權 ISIS 強迫非伊斯蘭教徒歸化或將其殺害的法律。這是他們的法律,如果我們單以法律為最高標準,他們的做法並沒有問題。而且當我們說某個法律和行為「對」或「不對」時,我們不就是在作法律以外的判斷嗎?有人稱這判斷為良心。
的確,我們每個人都應跟從良心行事,良心就是「是非之心」,他是人的一個基本的能力,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其中一個根本。良心可以說是我們每個人心中的一把尺,告訴我們對錯,甚麼該做甚麼不該做。良心超越法律,是因為他出於人的內在,相比起外在的法律它不需要執法者和法官,因為個人自己清楚自己的作為及思想,當一個人的行為違反良心,他自然受到良心的責備。每個人無論他在社會的角色是甚麼,他都應先跟從良心的指引,然後才是法律的規範。如果單講法律的話,清末孫文先生起義是否犯下大清法律呢?他的行為應從法律,還是由其他的標準去看呢?還是因為我們受惠於孫文的行為就說他合理,而我們不受惠就說他錯呢?
這也帶出了另一個問題。就如前文所言,曾偉雄先生曾發表一段言論,表示跟從良心不如跟從法律,因為法律是明明地寫好了的,而良心則可以人人不一樣。於某程度來說,曾先生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問題,但可惜的是他並不尋求答案。如果說良心是「是非之心」,即是說它是依靠「是非對錯」這一個標準做決定,即一個道德標準。道德標準是客觀而能夠用理性推論得出的。如果沒有客觀的道德,所有「對錯」都只可以說是「個人偏好」,我們甚至不能指責納粹德軍的行為。我們能指責他們是因為他們違反一客觀的道德,而非單單違反部份人的「個人偏好」。道德的標準就是以人的本性為依歸,順應人性的事就是道德的事,破壞人性的事就是不道德的。而社會的法律應該為使人能夠順應良心及倫理法則而立:法律應禁止違反道德的事,同時鼓勵道德正面的事情,這樣法律便滿全了它教化大眾及保護人性的責任。
良心是我們認知道德對錯的能力,教宗本篤十六世曾經指出1,人的良心就好像一個載有「善」、「好」的原始記憶。我們在社會學習到的倫理道德並不相反這良心,反而這良心將和應著這由理智所得到的規條,兩者一內一外地協助我們去過合乎我們人性的生活。然而,良心也有不能正常運作的時間。例如著名的 Milgram Experiment 中,測試者往往在最初都質疑自己為何要將別人處於痛苦之中,但當實驗員言語上指導及強迫下,過半的測試者都沒有自行停止對別人施於痛苦。測試者因著不同的原因,他們都沒有跟從他們的良知而做;又好像早前一名從北韓逃走的少女在 演講 中說,北韓人被教育到除了對政權之外並沒有愛,那裡的人的良知被政府完全蒙蔽了。本篤指出說,如果有人因著錯誤良心行事,他並不因他的錯誤行為而有罪,他的罪卻在更深處:為何他容許自己的良心出錯呢?又或是否這個人之前有很多的行為在遮蔽了自己的良心?
然而,客觀的道德標準並不因此而改變:它才是我們行動的最高指標。現代人很常犯的其中一個錯誤是將個人內在的良心及外加的規律對立起來。例如將道德規條看為阻礙人與人以良心相處的無用法則,或就像曾先生般將良心看為無謂的東西而單單依據既訂法律行事。事實上,正如前文所說,倫理法規出自人性的本質,它本身的設立是為人能夠順應人的需要,而人的良心其實應該成為我們人性內裡一個提醒我們該作甚麼事的機關,它的目標本身也應該為客觀的道德標準。
故此,筆者認為公民抗命的基礎就是,在 (1) 重要的社會性議題上,(2) 在正常溝通或解決途徑都無法 (3)解決一個不公義的問題,公民為保護社會公義,便採取 (4)有可能違法,卻在本質上不違反道德的行為去抗爭,(5)以爭取 / 逼使當權者對話,甚或改變那個不公義的社會問題。所以原則上來說,參與公民抗命的人需要理解這應是在正常途徑對話失敗後的策略,並不能經常採用。沒有一個思想理性的人會希望有違法的事情發生,但當社會出現嚴重不公義而正常途徑已不能解決時,我們要思考一下,甚麼都不做而讓不公義繼續,還是以非常手法以爭取停止不公義那種方法更合乎道德。
所以筆者認為我們對於現今的「雨傘革命」所要考慮的是:
- 2017年特首選舉是重要的社會性議題嗎?
- 在之前的溝通是否都失敗?
- 現時情況﹝即尤其是八月尾人大的規限﹞是否不公義?
- 佔領行動本質上,即佔領公共地方,有否違反公義?
- 現在的目的是要爭取對話及解決問題嗎?
筆者不打算在這裡下判斷,但希望這幾項筆者自己考慮的幾項重點能夠讓讀者思考支持或反對「雨傘運動」的人,一個能夠減少情緒或個人背景所影響而作一個較客觀的判斷。
1. Benedict XIV, On Conscience. San Francisco: Ignatius Pres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