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近日的「雨傘運動」引起全民關注,甚至不少外國傳媒甚至戰地記者也來到取材。自然間,同時這也引起一系列道德、法律、以及良心問題,基督徒的觀點應該如何?有關於社會公義的文章已經有很多,筆者不打算在這篇文中討論,反而筆者希望在這裡先討論一下,個人良心在考慮道德及法律問題時的角色。
有關良心,七月時警務處長曾偉雄曾發表了一段很有趣的言論:「所謂良心究竟係咩?係好危險的事,因為你的良心我的良心都唔一樣,甚至有人覺得我冇良心,係咪?只要警隊係嚴格依法辦事,就不會出現大家可能擔心的違背良心行為。」曾先生的反問自然沒有答案,就如比拉多問耶穌的「真理是甚麼?」一樣,但基督徒的確需要問這個問題:究竟良心、法律及道德的關係是甚麼呢?
由一年多前,香港開展了「佔中運動」的討論,最簡單道來,就是有人認為政府於行政長官選舉方法並不公義,而所有正常溝通途徑都不能使政府作出任何回應,故此需要使用非常手段去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這個屬於公民抗命的行動。當九月尾「雨傘運動」開始,很多本身並不熱衷於政治的香港市民都面對著一些他們沒有想過的問題,自然很多基督徒都問以下這些問題:
- 應否公民抗命?
- 是否可以參與公民抗命?
- 應否服從合法政權的決定?
- 如果我們的良心跟法律要求不一,該如何做?
特首梁振英在日前提出,公民抗命的概念十分危險,提出的理據是香港作為「法治」社會,要按法律辦事,否則會失去「賴以發展的基石」。在大部份情況這是正確的。然而在守法的同時,我們需要問:為何要守法。
法律本身應是一個社會中各人行動的一個共同規範,以一個既定的規則去讓社會各人能夠清楚知道甚麼可做甚麼不可做。有部分法律屬行政性,例如紅燈時不准過馬路,或醫生需要向專業工會註冊等等。本質上過馬路沒有錯,而紅燈也可以改為藍燈;醫生有沒有註冊也不會影響他的醫術,但這些法律就是為了讓社會各人知道甚麼時候過馬路或讓別人使用路面,或知道哪一個醫生屬社會認可,避免混淆。守這些法律本身就是讓社會內各人都能夠以一個熟悉及有共識的方法生活。所以在不同的國家可以設立不同的行政法,例如由紅綠燈改為橙藍燈,或醫生有不同的註冊要求。
但有另一些法律,例如禁止謀殺、搶劫、強姦等等則屬刑法。它們的設立是為了直接指出它們禁止的行為本質上是錯誤的,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這些行為由於本質上是錯誤的,它們直接或間接地傷害人,所以都是各個社會所不容許的。
然而在上述分類中,我們發然兩種法律有著一個基礎的分別,就是道德問題。簡單說,殺人是在即使沒有法律的地方,都是錯的,因為道德上殺人已經是錯誤的;但在沒有法律的地方,醫生沒有註冊而行醫則沒有問題。在這裡,筆者認為在討論「守法」的同時,必須要帶出「公義」的觀念,否則這個討論是有缺憾的。天主教會強調「公義」的重要性,是因為「公義」出於人的本性,它是一個 pre-religious 的範疇,即是說,即使不同宗教的人只要靠理性推論都應能夠找到「公義」,故此是所有人都應該遵守的規則。
對於「公義」,羅馬人有一個很經典的說法: ius suum cuique tribuere ,即是「給每人他應得的」。最簡單的說,我手頭的這本書是你的,我就應該把它還給你。但這「應得的」不單單是論述物質性的東西,例如某某被說壞話,而我知道這不是真實的,我便應該將他「應得的」聲譽還給他,例如更正別人的閒言閒語。由於社交生活對於每人都重要,很多時無形的東西比有形的東西更加寶貴,所以破壞人的聲譽比拿去別人的一本書更加相反公義。
公義的基礎是人的本質。例如說由於每個人都生而平等,所以我們沒有資格因著自己的利益及喜好而奪取他人的財物及生命。這就解釋了前文所說為甚麼一些行為的本質是錯誤的。殺人是錯誤,並不是因為它犯法,而是因為它違反了公義。如此說來,公義及法律是兩個層次的事物。基於公義,我們的社會設立了法律,讓社會中各人能夠遵守,以免有人故意或無意地違反公義而侵犯了別人的權利。這個是法律的其中一項很重要的功用。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必然符合公義的。一個很明顯地的例子就是好像二戰時德國針對猶太人的法律,或美國早幾十年前對黑人的隔離政策的相關法律。當時的法律明顯地將人劃分為兩個等級,這種劃分明顯地違反了平等的人性,所以這些法律不但不能幫助人符合公義,反而遵守這些法律則使人違反公義。所以就如當年帶頭推翻美國隔離政策的 Dr. Martin Luther King Jr. 在其演講「 I have a dream」中所說,他們所做的是「to make justice a reality for all of God’s children」:「令公義成為所有天主子女的一個現實」。 Dr. Martin Luther King 追求的不是一個個人的夢,而是眾人的夢;這個夢不是追求利益,而是追求公義。
再看近一點,就在我們身旁的中國大陸在推行的一孩政策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中國的一孩政策就是中國大陸一個明顯地侵犯個人私隱、家庭、甚至人命的惡法。本來每個家庭就有權利去自行計劃發展及生兒育女的步伐;然而這個政策卻是由國家政策主導,無視每個家庭的不同需要及願望,把人視為數字,限制了國民的自由。很多時地方官員為了達標,更強行墮胎及節育,侵害父母身體及殘殺未出生的嬰兒。這些法律本質就和公義相違背,執行這些法律的人,忽視每人身上的人性而只視他們為數字、自己討好上司的公具。對於這些嚴重不公義的法律,執行法律是違反公義,是錯誤的行為。
這樣看來,跟隨法律可不一定代表完全符合公義,因為行為對於錯除了要看「是否守法」這一點外,法律的實際內容是否符合公義也是很重要的一點。當然這還未能回答「佔領運動是否合符道德」,但起碼這已經推翻了「因為為它違法,所以它一定是錯的」這個說法。我們接著來就要看看「佔中」是否合符「公義」。 下篇 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