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前我們在 Facebook page 提過,在 Views from the Choir Loft 網誌有位作者 Andrew Leung 是來是香港的。現分享一下他的一篇 文章。原文是英文,筆者自行翻譯做中文,如有修正歡迎指出。
原文其實是 VftCL 的一個系列文章的其中一篇,談論在彌撒中的「本有部分」 (Propers) 的音樂。
先簡單解釋一下,每次彌撒可分為不變的「常用部分」 (Ordinary) 及因禮儀年曆變更的「本有部分」或 (Propers) 。例如致候詞、悔罪經、垂憐經、信經等就是「常用部分」,集禱經、獻禮經、進台詠、領主詠就是「本有部分」。
內文:
在香港,只有一間出版社印刷全教區用的詩歌集,而這出版社是聖樂委員會。聖樂委員會的會員是由教區委任,他們在地方主教的指導下工作。
這些詩歌由委員會小心編輯、翻譯、編排及覆檢。這就是我們沒有經驗到使用未被批准的詩歌這個問題。[Andrew 在說一般的情況,但筆者在很多時都聽到婚禮中在用頌恩以外的歌曲代替奉獻詠及領主詠,最經典當然是歌詞很有問題的罐頭歌之最:《愛是不保留》] 由於這樣,我們不太容易理解[美國主教團禮儀委員會秘書處]2012 聲明為何說批准代替歌曲是「不可能的」。
在《羅馬彌撒經書總論》(總論),在美國的教區內有關「本有部分」有四個選項1:
(1) 取自《羅馬陞階經集》(Graduale Romanum)的對經 (2) 取自《簡要陞階經集》(Graduale Simplex) 的對經 (3) 由其他被主教區批准的聖詠對經集當中的聖歌2 (4) 適用於彌撒該部分、同時適合於該日或該時的,被主教團批准的其他聖歌
跟據「總論」第48條這共有4個選項。但它們真是只是選項?還是它們是優次?如果它們只是4個選項,那就代表他們全部平等而我們可以自由地選擇4個中的1個。 但,當考慮我們的神聖傳統,我想提出它們其實不是選項而是優次。
在過去的一個世紀,教宗們及會議神長都重覆又重覆地在文件中寫出來,[《禮儀憲章》第116條]額我略曲應佔優先。根據這推論,在「總論」的這4個選項成為教會的4個優次。 《羅馬陞階經集》的對經是第一優先的,這裡面大部分的對經都來自 Liber Usualis3。它們是「真正的」額我略曲。 第二優先是《簡要陞階經集》的對經,它們是簡化了的時節聖歌。 第三優先是其他歌集的聖詠及對經,包括美國音樂家所作的English Propers 。 最尾的才是其他被主教團批准的禮儀歌曲,包括一些在詩歌集中的詩歌。
我不知道你會否同意,但作為一個堂區的音樂總監, 我也視這四個優次為四個應用難度。第四個優次是最容易的,因為這些詩歌通常都是英文,它們能夠幫助到信眾的 外在參與[留意這是梵二鼓勵的主動參與是不同層次的]。第三優次比較難一點,因為信眾的外在參與可能減少……但起碼他們能夠明白英文的對經。第二優次就比第三再困難一點因為語言變成拉丁文。而當然,第一優先是最困難的,因為它們的旋律比簡要拉丁聖歌更加複雜。
在我的堂區,我總是由我的兩個唱詩班詠唱「本有部分」。 「本有部分」的聖歌和集禱經、獻禮經、及聖體後經有著同樣的重要性。事實上,這些禱詞和「本有部分」的聖歌都是在彌撒經書上面。 在彌撒的一開始,我們通常唱一首信眾的詩歌,而在神父進台時便詠唱進堂詠[這裡應該是指第一或第二優次的拉丁聖歌]。而我們會先詠唱奉獻詠及領主詠才唱其他詩歌或經文歌 (motet)。而我一定會給信眾提供對經的翻譯讓他們能夠有內在的參與。
你是否考慮在你的堂區唱所有的「本有部分」的聖歌?如果是,我不建議你用「本有部分」的聖歌去取代詩歌,但兩樣都唱!並記住每次都要讓信眾明白歌詞。
- 香港所用的「總論」沒有第3優次,故只有共3項。
2. 原文為 chant ,不是 song 或 hymn
- Liber Usualis,直譯為「常用書」。在傳統羅馬禮中,這書包括了本年所有彌撒及日課要唱的歌,所以非常方便。在新禮中,還沒有出現這樣的一本書。